OIAA 章程 – Online Intergroup of Alcoholics Anony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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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AA 章程

创建日期:2022 年 8 月 17 日
作者:章程特别委员会
批准:由章程特别委员会和 OIAA 董事会批准
批准:由 OIAA 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批准
上次修订日期:2025 年 3 月 15 日,由 OIAA 大会修订

A.A. 戒酒互助会在线联组章程

第 1 条 总则

第 1.01 条 宗旨。
OIAA., Inc.,也称为戒酒互助会在线联组©(“联组”),是一个服务组织,根据戒酒互助会 A.A.® 的第九个传统而设立。

联组的组织和运作完全是为了《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含义范围内的慈善目的。联组将要开展的活动性质以及将要促进或执行的目的应为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举的目的和活动,并会不时进行修订。

更具体地说,联组成立的目的是协助在线 A.A. 小组实现其共同目标,即将 A.A. 的信息传递给仍在受苦的酗酒者,具体方式如下:

1) 按照 A.A. 的第一个传统“我们的共同福祉必须放在首位;个人康复取决于 A.A. 的团结”促进在线 A.A. 小组之间的团结;

2) 按照 A.A. 的第五个传统“每个小组只有一个主要目的——将其信息传递给仍在受苦的酗酒者”使用互联网传递 A.A. 的信息;

3) 按照 A.A. 的第九个传统“A.A. 本身绝不应组织起来;但我们可以创建直接对服务对象负责的服务委员会或委员会”响应在线 A.A. 的需求。

4) 按照 A.A. 的第十一个传统“我们的公共关系政策基于吸引而非宣传;我们始终需要在新闻、广播和电影层面保持个人匿名性”通过网站、会议目录及其成员的活动提供有关在线 A.A. 的中心信息来源。

第 1.02 条 组织。
联组是一家非营利性公司,根据新泽西州的法律组织和存在。它应遵守经修订的《新泽西州非营利公司法》(“该法案”)。

第 1.03 条 注册办事处。
联组在新泽西州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应与在新泽西州财政部注册的地址相同,并且应位于受托人委员会(“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位置。联组也可以在董事会可能不时指定的其他地点设有办事处,并且联组的业务可能需要。

第 1.04 条 注册代理人。
在新泽西州注册的联组代理人应具有与联组注册办事处相同的营业地址。注册代理人应确保联组向新泽西州提交年度报告并保持良好信誉。

第 1.05 条 期限。
联组的期限是永久性的。但是,如果联组解散(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在偿还所有债务后,其资产应专门分配给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或后续颁布的联邦法律的相应条款免税的慈善组织,或分配给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或后续颁布的联邦法律的相应条款规定的政府。联组的净资产或净收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用于或支付或分配给该组织的任何官员、董事、成员、雇员或捐助者。

第 1.06 条 保证。
联组在其所有程序中都遵守 A.A. 的十二个传统和概念的精神,注意它永远不会成为危险的财富或权力的所在地;充足的运营资金加上充足的储备是其审慎的财务原则;任何受托人、官员或成员都不会被置于对任何其他人的绝对权威地位;所有重要决定都应通过讨论、投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以基本一致的方式达成;任何联组行动都绝不应具有个人惩罚性或煽动公众争议;它永远不会执行任何政府行为;并且像它所服务的戒酒互助会一样,联组本身在思想和行动上将始终保持民主。

第 1.07 条 网站。
这些章程(可能会不时进行修订)应发布在联组的网站上。

第 2 条 成员

第 2.01 条 成员。
联组应拥有成员(“成员”),并享有本第 2 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 2.02 条 资格。
联组的成员资格向所有注册且合格的在线 A.A. 小组和所有 A.A. 成员开放。任何在线 A.A. 小组和 A.A. 成员都可以申请加入联组。成为会员需要经过资格审查流程。会员资格没有会费或费用。

欢迎任何 A.A. 成员参加大会,但投票权仅限于通过其代表行事的已注册且合格的在线 A.A. 小组和现任联组受托人。这些章程和运营指南指导成员的业务。

第 2.03 条 成员投票权;类别。
成员资格分为两类:有投票权和无投票权。

有投票权的成员是指任何注册且合格的在线 A.A. 小组,他们以成员身份加入,现任联组受托人和委员会主席。每个成员小组都通过联组代表(“IGR”)行使其发言权和投票权。候补 IGR 可以参加,但只能在小组的 IGR 缺席的情况下提出动议或投票。

任何注册且合格的在线 A.A. 小组都可以作为有投票权的成员加入联组。

无投票权的成员包括所有其他加入联组的个人 A.A. 成员。他们可以参加大会讨论,但不得提出动议或投票。

有投票权的成员应选举联组的受托人(单独称为“受托人”,统称为“董事会”),应享有该法案规定的投票权,并且应有权对某些事项进行投票,以便行使管理联组的权力。受托人不得更改或废除由有投票权的成员通过的章程和运营指南。

任何合格且注册的无投票权成员均应享有联组的服务。

第 2.04 条 年度大会。
根据这些章程的规定,应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出会议通知,说明会议的目的,在联组的主要办事处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成员年度大会,以选举受托人,由董事会向成员介绍有关联组的运营和财务状况的报告,以及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或成员可以适当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 2.05 条 特别会议。
可以随时召开成员特别会议。

第 2.06 条 通过远程通信方式参加会议。
董事会可以授权仅通过远程通信方式举行会议,并且可以授权成员通过远程通信方式参加在物理位置举行的会议,前提是董事会采取并且联组实施合理的措施来:

a. 验证每个远程参与者是成员还是成员的代理人;

b. 为每个远程参与的成员提供合理的机会来参加会议,包括对提交给成员的事项进行投票,并与这些程序基本同时阅读或收听这些程序;以及

c. 记录并保存通过远程通信在会议上进行的任何投票或其他行动的记录。

董事会通过并由联组实施的用于通过远程通信举行的会议或已批准远程参与的在物理位置举行的会议的措施,应记录在每次授权远程参与的会议的会议记录中。

第 2.07 条 通知。
应通过专人送达、邮件、隔夜邮件或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向每位成员发出所有成员会议的书面通知。所有通知应在任何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十 (10) 天且不超过六十 (60) 天发出。董事会可以每年提前安排定期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并且无需进一步通知此类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果董事会授权仅通过远程通信方式举行成员会议或在成员会议上进行远程参与,则发送给成员的书面通知或用于提供定期会议提前通知的方式应描述在此类会议中使用的远程通信方式。

通过邮件发送的通知应在存入美国邮件时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为联组记录中成员的最后一个已知地址,邮资已预付。通过隔夜邮件发送的通知应在存入信誉良好的隔夜承运人时被视为已送达。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应在发送到成员提供给联组的电子邮件地址时被视为已送达。

第 2.08 条 通知弃权;休会。
无需向签署通知弃权书(无论是在会议之前还是之后)或参加会议(包括通过远程参与)而未在会议结束前抗议此类成员未收到此类会议通知的任何成员发出会议通知。在任何成员会议的通知弃权书中,无需说明会议上要处理的事务或会议的目的。如果休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远程参与的方式(如果适用)在休会的会议上确定,并且如果只能在休会的会议上处理的事务可以在原始会议上处理,则无需发出休会会议的通知。

第 2.09 条 记录日期;投票名单。
只有信誉良好的有投票权的成员才有资格投票。联组秘书应每年进行一次会员资格调查,并在认为必要时进行其他调查,以确定有投票权的成员人数。用于确定有权收到成员会议通知并在成员会议上投票的有投票权的成员的记录日期不得早于此类会议日期前 60 天或晚于 10 天。联组秘书应证明一份信誉良好且有权收到通知并在每次会议的记录日期在任何会议上投票的有投票权的成员名单。此类名单应在任何成员提出要求时在任何成员会议上供查阅。

第 2.10 条 无需会议的行动。
如果所有有投票权的成员在采取此类行动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同意此类行动,则联组的有投票权的成员无需召开会议即可采取行动。可以使用电子邮件进行此类书面同意,前提是电子邮件中明确规定了所采取的行动,并且董事会制定了合理的步骤来确认每位成员已签署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了电子邮件的内容。此类书面同意书应存档在联组的会议记录簿中。

第 2.11 条 法定人数;所需投票;远程参与措施。
在任何需要投票的事项中,如果根据最近一次调查确定的有投票权的成员人数的 25% 出席会议进行投票,则存在法定人数。

除非公司注册证书、这些章程或该法案另有要求,否则在存在法定人数的会议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的多数有投票权的成员的行为应为成员的行为。

对于董事会已授权成员进行远程参与的任何会议,董事会应采取并由联组实施本第 2 条第 6 款中描述的合理措施。

有投票权的成员通过并由联组实施的用于远程参与的措施应记录在每次授权远程参与的会议的会议记录中。

第 2.12 条 记录检查。
任何成员都可以在董事会的同意下合理地访问联组的账簿和记录。提供此类访问所涉及的任何费用必须由请求者支付,除非联组董事会另有决定。

第 3 条 受托人委员会

第 3.01 条 权力。
联组认识到新泽西州法律要求非营利公司必须设有受托人委员会。联组的意愿是有投票权的成员和董事会都行使管理联组的权力。

第 3.02 条 组成和任期。
董事会应由这些章程第 4 条中描述的官员、某些委员会主席和联组的其他当选成员组成,由董事会不时确定。

受托人的选举应每年在为此目的召开的成员会议上举行。

除非根据这些章程辞职或免职,否则每位受托人应任职至其作为官员的任期届满以及其继任者的选举。

第 3.03 条 辞职和免职。
受托人将受到这些章程第 4 条中有关官员辞职和免职的规定的约束。

第 3.04 条 年度和定期会议。
董事会的年度和定期会议可以在联组的注册办事处或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其他地点举行。除了年度会议外,还应根据本第 3 条第 6 款发出适当通知举行董事会定期会议,并且频率不得低于每个日历季度。

第 3.05 条 特别会议。
董事会的特别会议可以由董事会主席、联组主席或至少两 (2) 名受托人的书面请求随时召开。此类会议应在联组的注册办事处或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第 3.06 条 通知。
应通过专人送达、邮件、隔夜邮件或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向每位受托人发出所有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所有通知应在任何会议前至少十 (10) 天发出。董事会可以每年提前安排定期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并且无需进一步通知此类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通过邮件发送的通知应在存入美国邮件时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为联组记录中受托人的最后一个已知地址,邮资已预付。通过隔夜邮件发送的通知应在存入信誉良好的隔夜承运人时被视为已送达。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应在发送到受托人提供给联组的电子邮件地址时被视为已送达。

第 3.07 条 通知弃权。
任何或所有有权收到通知的人可以通过在会议之前、期间或之后书面放弃通知来放弃任何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每位参加会议而未在会议结束前抗议未收到适当通知的受托人应被视为已放弃会议通知。


第 4 条 官员

第 4.01 条 官员。
有投票权的成员应选举以下官员:主席(以下称为“主席”)、副主席(以下称为“副主席”)、秘书、财务主管和技术主席[1]。选举将每年举行。

其他官员职位、职位描述和职位条款的变更将由有投票权的成员在会议上投出的三分之二 (2/3) 的票数批准,如这些章程所述。

第 4.01(a) 款:主席。
主席制定议程,主持业务会议,并根据这些章程或运营指南对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第 4.01(b) 款:副主席。
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时担任主席。主席可以将职责委托给副主席,包括主席作为常设委员会当然成员的职位,主席认为合适并经双方同意。

第 4.01(c) 款:秘书。
秘书维护公司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董事会、大会和特别会议的会议记录;委员会报告;动议和选举结果;章程、公司注册证书、运营指南、年度报告以及与政府机构的往来信函,但财务事项除外,财务事项由财务主管负责。秘书主持选举;发布选票;并收集、统计和发布选举和动议的结果。如果秘书正在竞选某个职位,则主席应履行选举职责或指定公正的第三方在该选举期间这样做。秘书与技术主席协调电子存储和维护这些记录。

第 4.01(d) 款: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维护联组的公司财务记录、纳税申报表、收支明细账;并至少每季度向联组提供摘要和报告。财务主管与财务委员会合作制定年度预算,并提交给成员大会进行投票。财务主管接收捐款并将联组的资金保存在以联组名义开设的账户中。经董事会批准,财务主管监督和维护任何财务专业服务。

第 4.01(e) 款:技术主席。
技术主席领导提供、支持、维护、保护和加强联组基本信息技术需求的努力,包括 OIAA 网站、OIAA 会议目录、电子通信(包括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电子投票和调查)以及文件共享和协作。经董事会批准,技术主席监督和维护任何与技术相关的专业服务。

第 4.01(f) 款:候补人。
官员(主席除外)可以为其各自的职位任命候补人,以协助他们履行职务职责。候补人不是联组官员,因此不必放弃他们目前可能担任的其他服务职位。担任此职务的候补人不担任董事会成员,并且任命候补人不会免除任何官员作为受托人的信托责任。

如果任何官员职位出现空缺,候补人将加入董事会并填补该职位,直到下一次预定的选举。如果没有候补人填补该职位,董事会将任命人员填补该职位,直到下一次预定的选举。

第 4.02 条 资格。
任何曾在 OIAA 服务职位上任职的人都有资格担任联组官员。

任何人不得同时担任多个 Intergroup 职务,任何官员也不得同时担任候补人。任何官员不得同时担任 IGR。

所有官员必须年满十八 (18) 岁。

第 4.03 条 任期。
所有联组官员的任期为两年。除非运营指南中另有规定,否则官员不得连续担任同一职位超过两个完整任期。

第 4.04 条 官员的辞职和免职;空缺。
官员可以通过向联组的主要办事处或联组的主席或秘书提交书面辞职信来辞职。此类辞职应在收到时或在此类辞职中说明的日期(如果有)生效。

官员可以因故被董事会以三分之二 (2/3) 的票数暂停或免职。

第 4.05 条 授权。
如果联组的任何官员缺席或无法采取行动,并且没有其他人被授权根据这些章程的规定代替该官员采取行动,则官员可以不时将其权力或职责委托给其选择的任何其他官员。

第 4.06 条 薪酬。
任何人均不得因担任官员或受托人而获得薪酬。

第 4.07 条 贷款。
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授权,否则联组不得向任何官员或受托人提供贷款。

第 4.08 条 文件的执行。
由董事会决议指定的签署文件的受托人[2]可以代表联组执行合同、协议和约定。

第 5 条 委员会

第 5.01 条 委员会。
联组应设有以下委员会:

董事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本质上是常设的。它们应仅由受托人组成,并且这些委员会应有权通过采取的行动约束联组。这些委员会应具有董事会分配给它们的权力。这些委员会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常设性的。

服务委员会:服务委员会可以由受托人、有投票权的成员和其他 A.A. 成员组成。如果这些委员会没有董事会成员,则这些委员会无权通过采取的行动约束联组。否则,这些委员会应具有董事会或有投票权的成员分配给它们的特定权力。服务委员会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常设性的。

第 5.02 条 定义。
就这些章程而言,以下定义适用于委员会。这些定义仅与委员会的持续时间有关,而不与委员会的权力或任务有关。

a. “常设:”常设委员会是指一旦成立,就会持续存在(永久)的委员会,直到董事会或有投票权的成员(如适用)通过决议解散此类委员会。

b. “临时:”临时委员会是指为特定时间段而设立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可能是为了响应特定事件或为了完成特定有时限的任务而设立的。这些委员会应在董事会或有投票权的成员(如适用)指定的时间段内存在。董事会或有投票权的成员(如适用)可以投票延长临时委员会的持续时间。

第 5.03 条 委员会的设立。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委员会:

a. 为了设立一个新的常设董事会委员会,董事会应向有投票权的成员提交一份拟议的委员会章程,供有投票权的成员投票,以符合这些章程。

b. 董事会只能通过董事会投票设立一个临时董事会委员会。

c. 服务委员会可以由董事会或有投票权的成员设立,以符合这些章程。

d. 常设委员会可以通过委员会投票设立临时委员会。

第 5.04 条 委员会的解散。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散委员会:

a. 常设董事会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散:

1. 有投票权的成员的三分之二 (2/3) 的投票;或

2.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2/3) 的投票;但须经多数有投票权的成员的最终批准。

b. 服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董事会或有投票权的成员的三分之二 (2/3) 的投票解散。

第 5.05 条 委员会的职责。
所有委员会应保存其活动记录,并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这些活动。此外,所有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向大会提交一份报告。

第 5.06 条 委员会主席。
所有委员会应提名一名委员会主席职位的候选人,并将他们的提名提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投票,以符合这些章程。

a. 委员会主席的职责应在委员会制定的委员会章程中概述。

b. 所有委员会主席的任期最长为两年。任何委员会主席不得连续担任超过两个任期(或总共连续四年)。

c. 委员会主席可以因故被免职;委员会主席可以随时辞职。

d. 常设委员会主席在当选后应放弃 IGR 或候补 IGR 身份。

第 5.07 条。
小组委员会。所有委员会都有权设立小组委员会并任命小组委员会主席。

第 6 条 赔偿

第 6.01 条 赔偿。
联组应按照该法案允许的方式和充分程度赔偿联组的任何“公司代理人”(如该术语在该法案第 15A:3-4 条中定义),该“公司代理人”是或被威胁成为任何“诉讼”(如该术语在上述第 15A:3-4 条中定义)的一方,无论是否由联组提起或以联组的名义提起,原因是该人是或曾经是联组的公司代理人。如果法律要求,本文提供的赔偿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获得授权,前提是确定在当时情况下赔偿公司代理人是适当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文提供的赔偿应包括“费用”(如该术语在上述第 15A:3-4 条中定义),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任何此类费用都可以由联组在最终处置此类诉讼之前支付。本文提供的赔偿不应被视为限制联组赔偿任何其他人任何此类费用的权利,也不应被视为排除任何寻求联组赔偿的人根据任何协议、公司决议或其他方式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无论是就该人以其官方身份采取的行动,还是就该人在担任该职位时以另一种身份采取的行动而言。

第 6.02 条 保险。
联组应有权购买和维持保险,以承保联组及其受托人、官员、雇员和志愿者,无论他们是否可以根据上面的第 1 条获得赔偿。

第 7 条 修订

第 7.01 条 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
有投票权的成员可以通过在存在法定人数的会议上出席的有投票权的成员的三分之二 (2/3) 的投票来修改或替换这些章程或公司注册证书。

第 8 条 代理人

董事会可以任命此类代理人,并赋予其此类权力,并代表联组执行此类行为和职责,董事会可能会不时确定。

第 9 条 利益冲突

人们认识到,当联组的成员、官员或受托人或另一个相关人员(如联组的利益冲突政策中所定义)在涉及联组的合同或交易中拥有经济利益或与拥有经济利益的人有亲属关系时,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应严格按照联组的利益冲突政策的规定考虑该合同或交易。

第 10 条 总则

第 10.01 条 解释。
除非这些章程明确或通过明确的解释或暗示如此规定,否则这些章程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或不得限制、限定或限制该法案授予或允许非营利公司的任何权力或权限。这些章程中对公司注册证书的引用应包括对其的所有修订,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如果这些章程的任何规定因任何原因被认为不可执行或无效,则其余规定应不受该裁决的影响。

第 10.02 条 账簿和记录。
联组应保存正确和完整的账簿和会计记录,并应保存其董事会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并应在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保存一份其受托人/官员的记录、所有受托人/官员的姓名和地址、一份免税申请书,以及与国内税务局(“IRS”)就该申请书进行的所有往来信函,以及一份提交给 IRS 的联组年度报告的副本。此类记录必须根据 IRS 公开披露要求应要求向公众披露。

第 10.03 条 支票和银行账户。
联组的资金和其他资产应以联组的名义存入董事会指定的银行或银行或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并应根据董事会决议确定的适当签字授权从这些账户中提取。

第 10.04 条 财政年度。
联组的财政年度应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 11 条 – 自愿解散

第 11.01 条 自愿解散的投票。
解散联组的投票需要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的受托人和成员的三分之二 (2/3) 的投票。

这些章程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由联组的有投票权的成员通过决议通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联组秘书


[1] 动议: 从 OIAA 董事会官员中移除财务主席,并更改章程第 4.01 条官员:有投票权的成员应选举以下官员:主席(以下称为“主席”)、副主席(以下称为“副主席”)、秘书、财务主管、财务主席和技术主席。 选举将每年举行。经成员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批准。

[2] 动议更改第 4.08 条以受托人代替官员一词。经成员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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