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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举报人政策 – 在线戒酒互助会(OIAA)
在线戒酒互助会(”OIAA”或”非营利组织”)要求其理事、管理人员、员工和志愿者(每个人均为”非营利组织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遵守高标准的商业和个人道德准则。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理事、管理人员、员工、志愿者和代表,我们必须以诚实和正直的态度履行职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目的
第1.01节 本举报人政策(”政策”)的目的是:
(a) 鼓励并使非营利组织成员能够以保密且自愿匿名的方式,对涉嫌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或做法,或违反非营利组织政策的行为提出关切。
(b) 保护提出此类关切的非营利组织成员免受报复。
(c) 为非营利组织制定政策和程序以:
- (i) 接收和调查报告的关切;以及
- (ii) 处理和纠正不当行为。
第二条 举报责任
第2.01节 举报责任。每位非营利组织成员都有责任善意举报任何关于实际或涉嫌违反非营利组织政策或任何管理非营利组织运营的联邦、州或市政法律或法规的关切(每项均为”关切”)。本政策下适合报告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不当行为、会计或审计事项、道德违规或其他类似的非法或不当行为,例如:
- (a) 欺诈。
- (b) 盗窃。
- (c) 挪用公款。
- (d) 贿赂或回扣。
- (e) 滥用非营利组织资产。
- (f) 未披露的利益冲突/欺凌、骚扰(包括性别骚扰)、种族主义/不遵守章程中确立的原则
第2.02节 善意行事。任何举报关切的人必须善意行事,并有合理理由相信所披露的信息表明存在违法和/或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任何被证明是恶意、轻率或明知为虚假的无根据指控将被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并将导致纪律处分,直至包括终止雇佣关系或志愿者身份。
第2.03节 其他类型的关切。非营利组织成员应使用非营利组织现有的投诉程序和机制来报告本政策第2.01节未涵盖的其他问题,除非这些渠道本身涉及不当行为。本政策不旨在为通过其他机制产生的结果提供上诉途径。
第三条 禁止报复
第3.01节 任何善意举报关切或参与关切审查或调查的非营利组织成员不得因此类举报或参与而遭受骚扰、报复,或在员工的情况下遭受不利的雇佣后果。即使在调查后指控未得到证实,这种保护也适用于善意举报的非营利组织成员。
第3.02节 任何非营利组织成员根据18 U.S.C.§1833以下列方式披露商业秘密时不会受到责任追究或报复:
(a) 以保密方式向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官员或仅为举报或调查关切而向律师披露;或
(b) 在诉讼或其他密封程序中提交的投诉或其他文件中披露。
第3.03节 任何对善意举报或参与关切审查或调查的人进行报复的非营利组织成员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包括终止雇佣关系或志愿者身份。
第3.04节 任何认为非营利组织成员因善意举报或参与关切审查或调查而遭受骚扰、报复或不利雇佣后果的人应联系本政策第五条所列的董事会成员。
第四条 保密性
第4.01节 非营利组织鼓励举报关切的人表明身份,以便于调查关切。但是,关切可以以保密和/或匿名方式提交。非营利组织应采取合理步骤保护非营利组织成员的身份,并在与进行充分调查的需要相一致的范围内对关切报告保密。
第五条 举报程序
第5.01节 及时举报。所有关切都应按照本政策尽快报告。
第5.02节 举报关切。
(a) 员工或志愿者应首先与其直接主管或委员会主席讨论关切。
(i) 员工或志愿者合理认为主管会忽视或不会公平考虑关切。
(ii) 主管是关切的主体。
(iii) 员工或志愿者不愿与主管讨论关切。
(b) 关切应以书面形式向非营利组织成员感到舒适的任何理事会成员报告。(chair@aa-intergroup.org; vice-chair@aa-intergroup.org; secretary@aa-intergroup.org; treasurer@aa-intergroup.org; tech.chair@aa-intergroup.org; trustee.at.large@aa-intergroup.org; international.trustee@aa-intergroup.org)。在报告关切时,非营利组织成员应详细描述支持报告的具体事实。
第5.03节 问题。有关本政策范围、解释或运作的任何问题都应向理事会任何成员提出。
第5.04节 关切调查。
(a) 合规。理事会:理事会负责:
(i) 及时调查或监督对每个报告的关切进行调查。
(ii) 向理事会其他成员通报每个报告的关切。
(iii) 在每次定期理事会会议上向全体理事会报告合规活动。
(b) 收到确认。 任何主管、经理、委员会主席或理事会成员收到关切报告后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整个理事会。除非报告是匿名提交的,否则被联系的理事会成员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确认收到每个报告的关切。
(c) 调查。理事会应根据提交的报告确定由谁进行及时、谨慎和客观的审查或调查。如果匿名报告含糊或笼统,可能无法进行全面调查。如果认为有必要,经理事会建议,被指定领导调查的理事会成员可聘请法律顾问、会计师或其他专家协助调查。被选定领导调查的理事会成员可将调查责任委托给任何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个人,包括第三方,只要:
(i) 受委托人不是报告关切的主体。
(ii) 委托不会损害匿名或保密举报的非营利组织成员的身份。
(d) 解决。被指定调查的理事会成员应:
(i) 如果调查证明有必要,向理事会建议适当的纠正措施。
(ii) 监督基于理事会决定的解决方案的实施。
(iii) 如果可能,与举报人跟进,以结束报告的关切。
(e) 会计和审计事项。被理事会指定调查会计或审计事项的理事会成员必须来自财务委员会之外,并应立即向理事会通报任何关于会计实践、内部控制或审计的关切,并应与理事会合作直至事项得到解决。
第六条 定期审查
第6.01节 为确保非营利组织以符合慈善目的的方式运营,且不从事可能危及其声誉或免税地位的活动,理事会应对本政策进行定期审查。
第七条 其他事项
第7.01节 非营利组织按照其记录保留和销毁政策的要求保留与报告关切的调查和解决相关的任何记录。所有此类记录均被视为特权和严格保密。
第7.02节 本政策应分发给所有非营利组织成员。不遵守政策可能导致纪律处分或解职,直至包括终止雇佣关系或职务。
第7.03节 本政策由OIAA理事会于2025年1月26日的会议上通过。
第八条 确认
第8.01节 以下签署人确认,在下述日期收到了OIAA的举报人政策(本”政策”)副本,并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该政策。签署人理解,非营利组织拥有法律允许的最大酌处权,可随时解释、管理、更改、修改或删除本政策,无论是否通知。主管或经理或任何其他员工的任何声明或陈述,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都不能补充或修改本政策。只有经非营利组织理事会书面批准才能进行更改。签署人还理解,非营利组织延迟或未能执行任何政策或规则不构成放弃非营利组织未来执行的权利。签署人理解,本政策或管理代表或任何其他员工的任何其他沟通,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都不意在以任何方式创建雇佣合同。
仅适用于员工:签署人理解,除非签署人有经非营利组织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雇佣协议,否则签署人是随意雇佣的,本政策不会修改其随意雇佣状态。如果签署人有经非营利组织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雇佣协议,且本政策与其雇佣协议条款相冲突,签署人理解其雇佣协议条款将优先适用。